自管公房收回新政策(直管公房收回条件)

阅读:0 来源: 发表时间:2023-01-17 10:20作者: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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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直管公房可以买吗 2、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3、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2015) 4、北京直管公房的腾退政策是什么

直管公房可以买吗

直管公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回。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还包括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和大集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福利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护国家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川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部门,对直管公房行命名经营管理的各项职权。房管所是市房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第三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收入。第四条 凡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五条 《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使用直管公房的合法凭证。租赁直管居民住宅,承租人必须在取得市房管部门签发的《住房迁入证》后十日内与房管所签订《租赁契约》;租用生产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承租人可直接与房管部门或房管所签订《租赁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之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直管公房。第六条 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确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经房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第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房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变相买卖直管公房的;

(二)连续闲置三个月以上,且它处另有住房的;

(三)住房连续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生产、营业办公用房连续拖欠房租二个月以下的;

(四)未经房管部门同意,擅自调整或对换直管公房的。第八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工作调往外地或亡故的,家庭其他成员可领受承租资格,但须在二个月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无人或无需领受承租资格的,房屋由房管部门收回。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直管公房,必须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房屋拆迁的同时,自然终止原租赁关系,回迁安置后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第十条 住房保证金是城市住房基金。在给拆迁户和其他用户安置新建楼房时,房管部门应按规定收取住房保证金。第三章 调配管理第十一条 凡需要调换房屋,必须经市房管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二条 腾退出的旧直管公房实行补偿分配。分配的对象主要是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第四章 租金管理第十三条 承租人必须按月交清房租。逾期不交纳者,按月租金额百分之十加收滞纳金。

因房屋结构和设施条件改变,应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对超标准住房的,其超出面积按政策规定加收租金。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调整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调租后,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和被承租人应重新签订《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十六条 承租人必须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房管部门应追究承租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拆改墙体、掏门、开窗等破坏房屋结构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事故,造成房屋损坏的;

(三)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

(四)在住宅楼板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的;

(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的。第十七条 严禁在新建小区和公房院落内搭建违章建筑物。第六章 维修管理第十八条 市房管部门应根据房屋状况和资金情况,有计划地进行房屋维修养护,市房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房屋维修实行大修不过月,中修不过旬,小修不过周,零星维修随叫随到的服务原则。第十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如房屋发生意外倒塌事故,给住房造成损失,市房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第二十条 经市房管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出,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第二十一条 房屋维修项目由房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租人应予积极配合。对于影响施工的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物,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施工。

自管公房收回新政策(直管公房收回条件)

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2015)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使用、拆迁、修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其委托,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利用直管公房资产投资优势产业,或通过拍卖、转让方式,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第五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牟取非法收入。第六条 直管公房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第七条 直管公房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60日内办理登记。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管直管公房时,应当按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审核房屋产权及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未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赁价格、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直管公房使用权可以变更:

(一)夫妻间死亡或离异的;

(二)直系亲属间死亡或直系亲属间自愿转让的;

(三)同胞兄弟姐妹间自愿转让的。第十二条 申请人变更直管公房使用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银川市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申请表》;

(二)现承租人及拟承租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现承租人与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直管公房租赁证、公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使用权不得变更:

(一)拟承租人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或参加过房改的;

(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的;

(四)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的;

(五)所承租房屋已被列入城市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

(六)承租人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七)其他不宜变更的情形。第十四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在六个月内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无人续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第十五条 凡需要调换房屋的,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 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的,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再安排其他住房,且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补偿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房屋收回后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期内如遇租金和计租方式调整,应按新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计租。

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的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八条 直管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管公房委托管理费、房屋正常空置期产生的供热费、房屋大中修修缮费、物业补贴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原租赁关系自然终止,待安置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第二十条 对符合房改出售条件的直管公房,可出售给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出售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第二十一条 在房改出售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不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自愿购买直管公房的,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购买。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北京直管公房的腾退政策是什么

北京直管公房可以申请腾退。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中提出:鼓励承租人自愿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承租人申请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并由经营管理单位收回的,经营管理单位适当给予承租人货币补偿。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可以申请购买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或承租公租房,符合条件的优先配售配租。该政策突出居民自愿申请,没有强制性;坚持政府主导实施,与以往的市场开发模式相比,实施主体由企业变成了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与住房保障政策有效对接,自愿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源和公租房房源,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优先配售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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